列印時間:113/11/21 19:4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一年五月四日修正第 91、91-1、100、117 條條文、刪除第 98、98-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9 條
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
前項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製版權之讓與或信託,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製版權登記、讓與登記、信託登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