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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9 條
被覆導線視為裸導線,準用開放式導體(線)間隔規定。但由同一電業所擁有、運轉或維護,且導線被覆層提供之絕緣強度,足以限制導線間或導線與被接地導線間,瞬間碰觸時發生短路之可能性者,其相同或不同回路導線之間隔,含被接地導線,得酌予縮減。
間隔器得用於維持導線間隔及提供支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