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0:23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9 條
下列各款之人,不得充本法所定之見證人。但第七十五條第二項之情形,不在此限: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於請求事件有利害關係者。
四、於請求事件為代理人或曾為代理人者。
五、為公證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者。
六、公證人之佐理員及助理人。
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人,如經請求人全體同意者,仍得為見證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