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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8-1 條
第五條、第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規定,於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外籍航空器、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外籍航空人員,準用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