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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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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8 條
橋梁、涵洞、隧道每兩年至少舉行總檢查一次。
前項總檢查,應包括養護狀況、用料使用情形,其檢查計分及獎懲由各鐵路機構訂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