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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8 條
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所得依期貨信託契約之約定應分配收益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配之,並應於期貨信託契約內明定分配日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