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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8 條
期貨商於解散或部分業務歇業時,應由負責人陳明事由,向主管機關申報之。
前二條之規定,於前項情事準用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