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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8 條
飛機所載貨物應按規定向海關申報進出口,飛機所屬運輸業者並憑進出口貨物艙單卸裝貨物,海關關員得視需要抽核,監視卸裝,其轉載其他飛機貨物或轉口貨物者亦同。
進口貨物卸存機場管制區以外地區之貨棧,應由飛機所屬運輸業者檢具其與貨棧經營人共同簽章具結之空運貨物特別准單申請書,申請核發空運貨物特別准單。
快遞專差攜帶之快遞貨物應卸存於快遞貨物專區,並在該專區辦理通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