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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8 條
罹災之乾燥設備應於左列期限修復或改建完成:
一、一級及二級災害:四個月。
二、三級災害:三個月。
三、四級及五級災害:二個月。
前項各款期限,如因特殊事故,得向當地菸草管理機構申請展延,其展延
期限由菸草管理機構視實際情形核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