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5:3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8 條
財勤單位收到轄區內預算支用單位之支用憑單,申請為保付之簽註時,應
按第四十四條、七十二條之規定予以查核,及登記「軍費委託保付預算支
用紀錄單」,並於支用憑單二聯為保付之簽註後,以一聯退還預算支用單
位,交債權人連同原始憑證,逕向受保付之財勤單位領款;另一聯隨同「
檢送保付預算文件通知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二五) 寄送受保付之
財勤單位,據以付款。
圖表附件:
附件二十五:檢送保付預算文件通知單.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