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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8 條
通譯及見證人,應由請求人或其代理人選定之,見證人得兼充通譯。
請求人或其代理人未選定通譯者,得由公證人選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