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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8 條
機關採行協商措施,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列出協商廠商之待協商項目,並指明其優點、缺點、錯誤或疏漏之處。
二、擬具協商程序。
三、參與協商人數之限制。
四、慎選協商場所。
五、執行保密措施。
六、與廠商個別進行協商。
七、不得將協商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優缺點及評分,透露於其他廠商。
八、協商應作成紀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