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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7 條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以勞工團體或保險人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勞工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其加保資格、投保手續、保險效力、投保薪資、保險費負擔及其補助、保險給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