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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7 條
機艙空間至少應有兩種逃生方法,該逃生方法應為儘可能遠離之兩組鋼梯,其中之一得為正常之進出方法。但如該機艙空間太小不可能具有兩種逃生方法者,得減為一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