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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7 條
下列包件不得空中運送:
一、含逸氣裝備之乙(M)型包件。
二、須用輔助冷卻系統加以冷卻之包件。
三、運送途中需操作控制之包件。
四、含有液態引火性物質之包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