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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7 條
未依本法取得礦業權私自採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