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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7 條
乾燥設備之災害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均不予救濟。
一、供非烤菸之其他用途而發生災害者。
二、因使用人之故意行為加重災害程度者。
三、大阪式乾燥設備在烤菸進入固定期後,未加掛鐵絲網,致發生火災者
。
四、未依限修復、改建或建築完成者,但因故於期滿前向當地菸草管理機
構申請核准展延期限者不在此限。
五、租用之乾燥設備發生災害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