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22:1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7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三十圓以下罰鍰:
一 無故強人會面或跟追他人,經阻止不聽者。
二 污濕人之身體或其衣著者。
三 拾得遺失物,不送交警察官署或自治機關,或不揭示招領者。
四 解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未致散失者。
五 擅自採折他人竹木菜果花卉,尚未構成犯罪者。
六 強買強賣物品,跡近要挾者。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