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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 3、96、18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7 條
法院應通知下列之人參與程序。但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規定應依職權通知參與程序之人。
二、親子關係相關事件所涉子女、養子女、父母、養父母。
三、因程序之結果而權利受侵害之人。
法院得通知因程序之結果而法律上利害受影響之人或該事件相關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參與程序。
前二項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參與程序。但法院認不合於參與之要件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