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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7 條
各機關出納管理單位,對於存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統一收據等,
應作定期與不定期之盤點。另由主 (會) 計單位至少每年監督盤點一次,
並得陳請機關首長核准作不定期抽查。
前項定期盤點或抽查時,應作成紀錄陳報機關首長核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