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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6-3 條
中藥之品名之使用方式,分中文及外文:
一、中文:不得夾雜外文或阿拉伯數字。但具直接意義者,不在此限。
二、外文:得以中文音譯或意譯。
前項品名,至多擬訂三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其一。
專供外銷中藥品名,由中文直接音譯者,不受前項數量之限制。但非直接音譯者,每次申請所核准數量,以三種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