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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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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6 條
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應註明復審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之住居所、事務所,交付郵務機構以復審事件文書郵務送達證書發送。
復審事件文書不能為前項之送達時,得由保訓會派員或囑託原處分機關、公務人員服務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除前二項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