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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6 條
本保險為平衡保險財務,應提列安全準備,其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每年度收支之結餘。
二、本保險之滯納金。
三、本保險安全準備所運用之收益。
四、政府已開徵之菸、酒健康福利捐。
五、依其他法令規定之收入。
本保險年度收支發生短絀時,應由本保險安全準備先行填補。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