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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6 條
儲放液化石油氣,以十六公斤罐裝者為準,家庭使用不得超過二瓶,營業
使用不得超過四瓶。住宅區或商業區使用高壓氣體,同時使用不得超過二
瓶,其存放場所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