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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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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6 條
發見具古物價值之無主物,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維護措施。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