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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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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公司或商號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