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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6 條
勞動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法官宜隨時依訴訟進行程度鼓勵兩造合意移付調解。
前項情形,得自法院聘任之勞動調解委員中,依個案需求酌選適當之人為調解委員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再報請法官共同行之。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得自轄區內地方法院聘任之勞動調解委員中,酌選適當之人為前項調解委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