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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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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5-2 條
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應經體格檢查合格,並依規定領有駕駛執照,始得駕駛。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確定者,不得擔任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