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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5-1 條
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四項前段除外規定,係指公證人認證時,應依同條第一項規定使請求人當面於翻譯本簽名或承認為其簽名。如翻譯公文書或翻譯之原文文書為影本或繕本者,得依請求分按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辦理;必要時,亦得依職權就原文文書予以審認、查證。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