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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5 條
第二章規定於第二種壓力容器準用之。但不包括第四條之附表一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六十四條規定。
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附表四規定之熔接接頭效率,熔接接頭由非熔接技術士實施者,應取同表規定之值之百分之八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