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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5 條
公私事業機構與商港管理機關約定投資興建棧埠設施,未於約定期間內施
工者,得敘明理由向商港管理機關申請展延六個月,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
之事由仍不能依限施工時,得再申請展延六個月;未於約定期間內完工者
,得敘明理由向商港管理機關申請展延六個月,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
由仍不能依限完工時,得再申請展延六個月,逾期未施工或完工者,商港
管理機關得終止契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