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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5 條
經營者對為調查或蒐集證據依法律程序查詢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時,應提供之。
前項電信內容之監察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辦理。
經營者對於第一項之通話紀錄應至少保存六個月。
經營者建設或新設、新增、擴充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時,其通訊監察相關設備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