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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5 條
為協助重建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生活,主管機關應成立保護機構。
保護機構為財團法人,受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登記前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組織及監督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主管機關監督保護機構之範圍,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管理、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工作計畫及重大措施。
四、財產孳息保管運用情形。
五、經費預決算及財務狀況。
六、保護服務業務狀況及品質。
七、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八、其他依法令應受監督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