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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5 條
發給服裝代金對象如下:
一、國軍志願役服役滿四年,奉准退伍除役官士、及回役後服役滿四年以
上退伍除役官兵;惟穿著便服,不參加驗放之存記人員不予發給。
二、專修 (科) 軍官原服役三年者,服役期滿後申請志願留營一年以上及
服役四年以上者,服役期滿奉准退伍時發給退伍給與者 (原服義務役
之年資不能合併計算) 。
三、應徵入伍常備兵服義務役二年屆滿後申請志願留營二年以上,奉准退
伍時發給退伍給與者。
四、退伍除役後繼續留醫留養仍支俸給官兵 (但已申領退伍除役人員服裝
代金者不再發給)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