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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4-1 條
本條例施行期間,災區居民、產業及公共設施因其他重大天然災害所致之
損害與震災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者,經行政院同意後,其重建工作得準用
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依法辦理支應,並得在各該機關
震災重建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
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