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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4 條
監測之目的如下:
一、確保受試者之權利及福祉受到保護。
二、確保所報告之試驗數據準確、完整,且可自原始資料中查證。
三、確保試驗之執行符合已核准試驗計畫書及其修正書、本準則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