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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全文 91 條施行日期,除第五章、第 81 條第 3、4 款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外,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4 條
參審員參與審理之事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家事事件法、法院組織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前項事件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之作業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