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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4 條
船舶碰撞後,各碰撞船舶之船長於不甚危害其船舶、海員或旅客之範圍內,對於其他船舶、船員及旅客應盡力救助。
各該船長除有不可抗力之情形外,在未確知繼續救助為無益前,應停留於發生災難之處所。
各該船長應於可能範圍內,將其船名、船籍港、開來及開往之港口通知他船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