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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4 條
各處理執行單位,對於廢舊及不適用物資之處理執行,其監辦權責依國防
部頒發之國軍各部隊機關學校監標監驗作業規定辦理。但核准實施銷毀物
資之執行,除國防部核准命令中另有特別指示者外,均由本單位政戰 (監
察) 人員監視執行及簽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