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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4 條
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不足抽選本案所需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者,法院應重新踐行選任程序,不得逕行抽選部分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
前項情形,由法院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並斟酌本案具體情事,決定重新抽選候選國民法官之人數,如認為有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情形者,得依該條規定處理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