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19:2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4 條
於少年觀護所收容或羈押中之少年受傷或罹患疾病,少年觀護所認為有緊急情形、在所內不能提供適當之醫治,或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時,由少年觀護所護送醫療機構醫治,並即時以書面檢具相關資料陳報該管少年法院或檢察官;少年經禁止接見或通信者,該管少年法院或檢察官得為必要之指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