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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訴願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4 條
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就必要之物件或處所實施勘驗。
受理訴願機關依前項規定實施勘驗時,應將日、時、處所通知訴願人、參加人及有關人員到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