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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3 條
二重殼構造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最高使用壓力,應在各承受不同壓力之部分,分別表示之。其他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最高使用壓力,於容器本體表示之。
檢查機構認定第一種壓力容器有材料腐蝕、製作上缺陷或其他缺陷者,得視其損傷程度,重新核定最高使用壓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