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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3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年領取之保險醫療費用超過一定數額者,應於期限內向保險人提報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全民健康保險業務有關之財務報告,保險人並應公開之。
前項之一定數額、期限、財務報告之提供程序、格式及內容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提健保會討論後,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第一項之財務報告應至少包括下列各項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支餘絀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醫務收入明細表。
六、醫務成本明細表。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