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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3 條
最高管理階層應以書面規定並溝通內部之責任與職權。
最高管理階層應針對擔任會影響品質之管理、執行與查證工作之人員,建立其相互關係,並確保所必要之獨立性與職權。
製造業者應任命負責監管與監控從生產後階段獲取經驗及不符合事件報告等活動之特別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