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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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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3 條
申請藥品許可證展延登記,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品許可證正本。
二、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展延申請書。
三、國產藥品,應另附其製造廠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證明文件及全處方內容;其為委託製造者,應另附委託製造契約書。
四、如係輸入藥品,應另附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正本、原廠委託書正本及輸入藥品之製造廠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影本。如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持有者非申請人時,得以原廠授權函或持有證明文件之國內藥商授權函,並載明其證明文件之核准文號替代之。其中屬輸入原料藥者,得免附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
五、藥品有效成分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
六、最新版藥典或廠規之藥品檢驗規格、方法變更備查文件。藥典未變更、未依據藥典變更或廠規未變更者,應檢附理由及評估說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