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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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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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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第 5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3 條
擅自駕駛車輛通行於限制或禁止通行之公路,致公路路基、路面、橋樑或其他公路設施遭受損壞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
前項情形,經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令回復原狀,屆期仍未履行者,公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