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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3 條
編定工業用地,由工業區主管機關會同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及當地地政機關
勘選後,繪具工業用地平面圖 (比例尺與地籍圖同) ,位置圖及土地清冊
各六份,層送經濟部複勘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省 (市) 政府轉知當地縣
(市) 政府於廿日內公告及通知所有權人。經編定之工業用地得規劃設計
主要道路系統,一併公告之。公告日期連同圖冊應分送經濟部、內政部及
財政部。
第一項所定複勘,得成立複勘小組辦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