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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3 條
公路、道路、街道與巷道沿線之線路,得考慮合用支持物。合用支持物與分隔線路之選擇,應合併考量所有涉及之因素,包括線路特性、導體(線)總數與重量、樹木狀況、分路及架空接戶線之數目與位置、結構物衝突、可用路權等。合用經協商同意後,應依第五章規定之適當建設等級裝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