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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3 條
期貨商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之期貨交易。但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者,不在此限。
期貨商不得為期貨交易人進行非必要之交易。其依前項規定經全權委託者,亦同。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